甘肃张掖:因供热温度不达标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减收或退还采暖费_暖如家网
近日,张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表明因供热经营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应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减收或退还采暖费。
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热经营单位和热用户之间应该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供热时间、供热参数、维护责任、热计量方式、安全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气候情况提前或延长供热,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时间执行。
第二十五条 供热期内,热用户采暖、保温设施达到规范标准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热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卧室、起居室)不低于18℃,室温合格率不得低于97%。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新接入供热或增加供热面积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单位提交有关用热面积、层高、建筑位置图、平面图、采暖系统图等资料及用热申请书,经审查具备供热条件的,签订供用热合同后方可供热。
第二十七条 供热经营单位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健全供热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和运营安全。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实施规范化服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业务流程等事项须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服务维修热线,注水试压开始到供热期内服务维修热线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
第三十条 供热经营单位的供热系统水质必须进行软化处理,因供热经营单位水质不合格导致热用户采暖设施结垢堵塞、锈蚀漏水,由供热经营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维修。
向供热经营单位供应水、电、气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热源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或中断供应。
第三十一条 供热期内,供热经营单位应选择供热区域供热管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及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热用户室温,并造表记录,由检测员和热用户签字确认。入户测温时间应当避开十时至十六时,采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点选择房屋中间离地1—1.5米,距墙面0.5米处。
第三十二条 热用户可以对供热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对热用户投诉的事项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限向热用户反馈。
第三十三条 因供热经营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应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减收或退还采暖费。采暖、保温设施达到规范标准,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时,供热经营单位应配合热用户及时查找原因,协助改造室内设施,争取室温达标。
第五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正常供热,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在当年8月30日前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更名,应当到供热经营单位办理手续。热用户需要拆改内网管道和供热设施,应当到供热经营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擅自施工的,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四十条 申请停止用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热设施能够分户控制的;
(二)停止用热不影响其他热用户用热和危害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新建建筑已供满一个供热期的。
符合条件申请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在开始供热的30日前向供热经营单位提出停止用热申请。经供热经营单位审核同意停止用热的,地暖用户按一个供热期全额采暖费的30%收缴,挂片用户按一个供热期全额采暖费的20%收缴。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按分户计量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后,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设施的安全。因室温过低导致供水、排水管网及其它设施冻裂,造成的损失由热用户承担。
第四十一条 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后,又私自接通供热设施用热的,应承担供热期的全额采暖费。
未办理减少用热面积变更手续的,按原面积收取采暖费;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由原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承担采暖费。
第四十二条 坚持“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新建建筑接入集中供热后产生的采暖费,交付前由产权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交付后由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承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内容节选自张掖市人民政府,由《供暖信息》报编辑整理,如有问题,请致电:0757-63292709 如需了解完整内容请自行查看
本文 暖如家收集整理,若有需求请告知.联系我处理.网址:https://www.nuanrujia.cn/dinuan/17970.html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文章,感谢互联网提供;3.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若有疑问联系微信:nanhu9181